案发:砖头砸死雇员
喻某孝和谭某兴(均为重庆市万州区人)均属无照施工经营者。2007年2月,喻某孝在普宁市高埔镇某村承包了官某霖、温某良、温某古新建的1幢5层楼房的砌砖工程。同年3月下旬,喻某孝又把该工程转包给谭某兴。谭某兴承包该工程后,在没有按安全生产的规定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以及为施工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便带领谭某建等人一起进行施工。同年4月2日16时许,雇员谭某建在施工时被掉下的砖头砸中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喻某孝、谭某兴被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进展:获赔10余万元
案发后,谭某建之妻谢某容、长子谭某武、次子谭某华与官某霖、温某良、温某古经协商,于2007年4月13日达成调解协议,由官某霖、温某良、温某古一次性补偿谢某容、谭某武、谭某华5万元,谢某容、谭某武、谭某华同意不再追究官某霖、温某良、温某古的一切法律责任。谢某容、谭某武、谭某华在收到5万元款项后,向普宁市公安局、普宁市法院书面申请不再追究官某霖、温某良、温某古包括民事赔偿责任的一切法律责任。
该案刑事部分立案后,谢某容、谭某武、谭某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喻某孝、谭某兴和官某霖、温某良、温某古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5万元。但在诉讼过程中,谢某容、谭某武、谭某华又与喻某孝、谭某兴达成调解协议,由喻某孝、谭某兴分别赔偿谢某容、谭某武、谭某华3万元、2.5万元;谢某容、谭某武、谭某华申请撤回对喻某孝、谭某兴的附带民事诉讼,并请求对喻某孝、谭某兴免除刑事处罚。
判决:两工头各获刑8个月2007年9月21日,普宁法院对普宁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喻某孝、谭某兴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喻某孝、谭某兴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07年12月25日,普宁法院对谢某容、谭某武、谭某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作出判决: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容、谭某武、谭某华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官某霖、温某良、温某古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谢某容等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不服,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二审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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