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普宁地图 普宁天气 网站地图 网站搜索
胜利闭幕!
世界的奥林匹克——北京2008

ID:
PW:
验证码:  
 
新闻查询



 

输入号牌:
调查
您认为本站最需要完善的是哪些栏目的内容?
走进普宁
本地资讯
招商引资
办事指南
衣食住行
网罗普宁
城市论坛
潮汕百科
广东在线
综合资讯
   
进入《网罗普宁》登记您的网站
·普宁市育辉印刷有限公司
·普宁市占陇东信电器厂
·普宁市腾丰彩印有限公司
·普宁市百顺达纸箱厂
·普宁市美俏制衣厂

更多... 

阅读新闻

检察机关举报指南

[日期: 2008-06-27 18:45] 来源: 揭阳日报  作者: [字体: ]

检察机关举报指南



    一、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1、贪污案;
  2、挪用公款案;
  3、受贿案;
  4、单位受贿案;
  5、行贿案;
  6、对单位行贿案;
  7、介绍贿赂案;
  8、单位行贿案;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10、隐瞒境外存款案;
  11、私分国有资产案;
  12、私分罚没财物案。
  (二)渎职犯罪案件:
  1、滥用职权案;2、玩忽职守案;
  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
  5、徇私枉法案;6、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
  7、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8、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
  9、私放在押人员案;10、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
  11、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
  1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13、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
  1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15、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
  16、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
  1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18、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19、环境监管失职案;
  20、传染病防治失职案;2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
  22、非法抵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23、放纵走私案;
  24、商检徇私舞弊案;25、商检失职案;
  26、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27、动植物检疫失职案;
  28、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
  29、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
  30、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
  31、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32、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3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34、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
  35、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
  2、非法搜查案;
  3、刑讯逼供案;
  4、暴力取证案;
  5、虐待被监管人案;
  6、报复陷害案;
  7、破坏选举案。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什么是职务犯罪
  1、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
  2、职务犯罪的主体
  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国家机关”,是指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即国家干部。但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
  “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包括三方面内容:(1)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公司、企业等单位中具有经营、管理职责,或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一些具有国有资产成分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当中,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有关国有单位为了行使对所参与的国有资产的管理权,而派驻的管理人员;(3)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12月28日通过的关于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即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这一立法解释,以下“四种人”纳入了渎职犯罪的主体范围之内。一是法律授权规定某些非国家机关的组织,在某些领域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二是在机构改革中,有的地方将原来的一些国家机关调整为事业单位,但仍然保留某些行政管理的职能,如林业管理部门等。三是有些机关将自己行使的职权依法委托给一些组织行使,如烟草专卖、盐业管理部门等。四是实践中有的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了一部分国家机关以外的人员从事公务,如合同制民警、聘用人员等。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3)土地的经营、管理和宅基地的管理;
  (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三、对举报人的保护
  1、举报人自我保护
  (1) 注意方式,举报要秘密进行;
  (2) 举报前后,不要随便和他人议论自己所举报的情况;
  (3) 举报后不要在公共场所用电话咨询、了解举报查处情况;
  (4) 不要多头举报;
  (5) 提供的举报线索要真实、详细、准确。
  2、举报人的组织保护
  (1)举报受理机关在受理举报时,应在固定的场所,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和询问。
  (2)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举报内容要严格保密;不准私自摘抄、复制举报材料,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3)调查情况的时候不得出示举报材料,不得追查举报人。对匿名举报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得鉴定笔迹。
  (4)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5)宣传报道或奖励举报人员,除征得举报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情况。
  3、举报法律保护
  (1)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错告,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们保守秘密。
  (3)各级检察机关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要认真受理,经过调查证据确凿的,根据情节轻重,区别性质,作出处理。
  (4)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各种形式打击报复举报人,尽管没有构成犯罪的,也应当向他所在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严肃处理。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阅读:
评论 】 【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相关新闻       政法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