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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机动车登记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日期: 2008-09-25 20:28] 来源: 南方日报  作者: [字体: ]
    记者9月24日从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获悉,公安部新发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以下简称“102号令”)将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省厅交管局相关人士对102号令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登记工作,简化办事程序,提升服务水平,公安部对《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72号,2004年4月30日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进行了修改。2008年5月27日,公安部发布了《机动车登记规定》(102号令),该规定将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102号令简化了办理牌证程序,进一步方便群众。其中涉及到的便民利民措施共16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缩短办理牌证时间。对出具合法有效证明、凭证的,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时限由5日缩短为2日。对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调整了事前核对档案的规定,补发时限由15日缩短为1日。

  取消办理变更登记审批。为减少群众往返次数,需要改变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车架的,机动车所有人不用事先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可以于变更后直接办理登记。

  扩大重新启用号牌号码范围。允许申请重新启用原号牌号码的范围,由报废的机动车扩大到所有办结注销或转移登记的机动车,进一步满足群众留用原号牌号码的需求。

  改进机动车号牌选取方式。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通过计算机公开自动选择或者自行编排的方式选取机动车号牌号码。

  取消停、复驶业务。原来设立的机动车停驶、复驶业务主要是为了办理养路费停、复交手续,目前交通部门已通过限定停交养路费期限等方式进行了规范,机动车停、复驶业务已无实际意义,取消该业务可避免群众多次往返车辆管理所和交通部门。

  简化异地报废注销登记程序。对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办理报废的,取消了机动车所有人“向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再到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的程序,规定“由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向车辆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车辆报废地车辆管理所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车辆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戎明昌  陈文锋  汪春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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