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粤农〔2007〕8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自2001年11月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重点发展100家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粤府办[2001]101号)以来,我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动态管理工作规范,有章可循,较好地促进了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健康快速发展。为了适应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和变化,进一步规范我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搞好对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更好地发挥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我厅会同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其它成员单位,制定了《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粤府办[2007]212号),现印发实施。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我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粤发[2001]8号),参照农业部等九部委《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审定,并报省政府确认的企业。
第三条 对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作用,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在新的对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实施前,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继续享受《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粤发[2001]8号)和《广东省重点发展100家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粤府办[2001]101号)规定的扶持政策及其他有关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
第二章 标准及考核办法
第五条 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标准
(一)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等。
企业经营的产品中农产品经营额须占企业经营总额的70%以上。
(二)企业规模。
分别按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以及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等四种类型企业,根据注册资本、资产总值、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等四项指标进行考核。
(三)企业信用。企业是否守法经营,照章纳税,是否有良好的金融机构信用等级。
(四)企业资产负债率。
(五)企业带动农民能力。企业是否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企业与农户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
(六)企业生产基地。企业是否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
(七)企业产品竞争力。
1.企业是否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2.企业的主营产品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3.企业的产品质量或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是否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
第六条 具体考核评分办法
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考核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方可列入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候选对象。具体考核计分办法如下:
(一)企业规模(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25分)
企业分三种类型计分。
1.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
(1)年销售收入:珠江三角洲地区达到8000万元、其他地区达到4000万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珠江三角洲地区超过8000万元的,每超过1000万元增计1分,其他地区超过4000万元的,每超过5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珠江三角洲地区在300万元以上,其他地区在200万元以上,达不到的不得评为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珠江三角洲地区资产总值在3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其他地区资产总值在2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分为4分。
2. 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
(1)年销售收入:珠江三角洲地区达到1亿元、其他地区达到5000万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珠江三角洲地区超过1亿元的,每超过1000万元增计1分,其他地区超过5000万元的,每超过5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珠江三角洲地区在500万元以上,其他地区在400万元以上,达不到的不得评为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珠江三角洲地区资产总值在5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其他地区资产总值在4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150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分为4分。
3.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
(1)年交易(经销)额:珠江三角洲地区达到15亿元,其他地区达到7.5亿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年交易(经销)额珠江三角洲地区超过15亿元的,每超过3亿元增计1分,其他地区超过7.5亿元的,每超过1.5亿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珠江三角洲地区在2000万元以上,其他地区在1000万元以上,达不到的不得评为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珠江三角洲地区资产总值在2亿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1.2亿元以上,其他地区资产总值在1.5亿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1亿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分为4分。
4.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
鉴于该类企业的特殊性,不作规模上的具体限定。对其考核与认定由省派出的考核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后报省政府确认。
(二)企业信用(以相关部门证明为准,15分)
1.企业审核年度依法纳税的计5分,欠税的计0分。
2.企业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的记5分,若有一项不达标的扣5分。
3. 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A级以上(含AA级)的计5分,AA级以下的扣2分。
(三)企业资产负债率(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5分)
企业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下(含50%)的计5分,高于50%低于70%(含70%)的计3分,高于70%的计0分。
(四)企业带动农户能力(以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契约或“订单农业”方式为准,35分)
1.企业带动农户2000户的计15分,达不到的计0分;带动农户超过2000户的,每增加100户,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企业所带动的农户从产业化经营中户均年取得收入1000元的计10分,达不到的计0分;取得收入超过1000元的,每增加100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