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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富翁强送精神病院 向院方索赔百万

[日期: 2007-06-02 08:59]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字体: ]

    新华网广州6月2日电(赖雨晨)  广州一名民营企业家与妻子吵架,被妻子强行送入精神病院,出院后遂以自己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为由,将收治他的广州某脑科医院告上了法庭,并索赔100万元。5月31日,此案二审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当事人何某表示,若能得到医院赔偿,不论多少都将捐给慈善机构,用以帮助“真正的精神病患者”。

    2005年12月20日,何某与妻子(现已离婚)因家事发生争吵,当晚,气愤的何妻到派出所报了案,并联系了广州某脑科医院将何某强行收入院中。何某自称精神状况完全正常,且无精神病史,不仅被用暴力手段“绑进医院”,且在脑科医院受到了“炼狱般的折磨”,医院没有对其是否患有精神病作最后诊断,却将他关了30天。2006年8月,何某起诉脑科医院严重侵害其人身权利,要求医院须为其恢复名誉并作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共100万元人民币。此案一审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何某败诉。

    “为什么医生还没到场初诊,两个护工就不容分说把我按倒,用铁链把我锁住送进精神病院?为什么医院本说我没事很早就通知我家人接我出院,后来又反悔说非要第一监护人(即何妻)同意方可?既然说我有病,为何在第七天才开始强迫我吃药打针,而直到放我回家那一刻也没有确诊我有精神病?”二审庭上,何某提出了一连串的质问。

    医院方面提出,对方是否精神病人、是否需要收治,家属提供的信息非常重要,真正有精神病的人都认为自己没病,这也是精神科的特点:患者没有自知力,有的自知但觉得不需要治疗;而何某在医院期间坚持认为其妻有外遇,这本身就是一种“偏执状态”。院方提出,何某是否患有精神病,可以由法院指定权威机构对其进行法医学鉴定。何某则称其出院第七天已在重庆的鉴定机构做了二次鉴定,结论是“无精神病性症状”。

    由于双方均拒绝调解,广州市中院将择日作出终审判决。

    精神病患者的权益保护已引起了立法者的关注。2006年广东省“两会”期间,吴创卿等11名省人大代表提交议案,呼吁尽快制定广东省精神卫生条例,用地方性法规规范医疗活动的职责和权利,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代表们在会上同时提交了一份《广东省精神卫生条例(草案)》。该草案对发现、接收精神病患者的方法和程序作出了明确表述。值得注意的是,草案第45条提出:“有自知力的精神疾病患者可自行决定是否住院治疗,不得无故留置精神疾病患者。在住院期间,有自知力的精神疾病患者提出出院要求的,医疗机构应当准许出院。”

    据资料显示,我国精神疾病患者呈上升趋势,精神分裂症的人群患病率达1%,即平均每100人中就有一名精神分裂症患者。抑郁症的患病率更高,2003年世界卫生组织调查显示,我国北京、上海等城市抑郁症患病率高达4%-8%。与此现实状况不适应的,是我国相关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的短缺,以及相关立法的滞后。

    我国曾于1985年着手起草《精神卫生法》,但至今仍无国家性的法律说明在什么情况下精神疾病患者必须入院接受治疗。在各省市中,上海市率先在2002年起施行《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随后,宁波市、北京市和杭州市也分别在2006年和2007年通过实施了当地《精神卫生条例》。已实施的地方法规中,都对医院收治精神病人的执行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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