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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市科技工业园优惠措施
| [日期:
2006-11-26 2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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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 宁 市 科 技 工 业 园 优 惠 措 施 |
为加快我市科技工业园的建设步伐,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特制订本优惠措施:
一、凡经批准在市科技工业园(以下简称科技园)范围内设立的国内外投资企业(公司)、科研机构,适用本优惠措施。
二、在科技园新办工业企业,投资者提供必备的申报资料,可委托科技园管委会负责办理一切申报手续(包括企业年审、证照换发等)。市直有关部门必须在收到完整报批资料二个工作日内办妥。需呈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由科技园协助办理上报。
三、科技园内实行“零收费”。园内工业企业申报立项、征用地、建设过程以及企业投产后,属本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属服务性收费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施工安全监督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
四、科技园内工业企业的用水价格按每立方米低于科技园外工业用水价格0.1元收取。工业用电价格按每千瓦0.75元收取。凡年用电量超过100万千瓦时的,其超过用电量每千瓦时由市财政补贴0.1元,年用电量超过150万千瓦时的,其超过用电量每千瓦时由财下政补贴0.15元。此项补贴以该企业上缴税收地方所得的50%为限。
五、科技园内企业按《关于保护普宁市重点工业企业合法权益的规定(试行)》(普纪发[2001]15号)的规定,实行无干扰保护,由市纪委、监察局、纠风办同企业签订协议书,设置《普宁市科技工业园工业企业行政执法登记薄》。凡进入科技园对企业进行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活动的,须在《登记薄》上如实登记。否则,企业有权拒绝。科技园管委会对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活动,应主动派员配合协助。
六、本优惠措施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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