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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日期: 2007-11-03 14:04] 来源: 普宁市人口计划生育局  作者: [字体: ]
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1、镇、街道计生机构对当事人政策外生育事实进行调查取证。

2、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具有征收决定权的机构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发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3、镇、街道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4、当事人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30天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社会抚养费。对确有困难的,应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30天内申请分期缴纳。

5、当事人以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生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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