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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

[日期: 2007-11-03 14:04] 来源: 普宁市人口计划生育局  作者: [字体: ]
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

1、计划生育部门对个人或单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2、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由计生部门发出《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3、计生部门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4、当事人在接到《决定书》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5、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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