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鼓励我市工业的发展,增强全市经济综合实力,特制订如下暂行规定。
一、各职能部门、各乡镇场要以实际行动重视、支持工业发展。采取各种形式加强信息和政策引导,制订、修订具体的工作守则、规章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形成真抓实干,支持鼓励工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投资者申报创办工业企业(含技改、基建项目),可选择委托申报或自行申报形式。
委托申报:市政府授权市工业局设立工业企业证照申办组,统一免费受理投资者委托申办企业及其生产项目的有关项目审批、证照发放等手续。市工业局应在受投资者委托当日办理登记,发给受理委托登记卡,于6个工作日内办妥各项有关手续并交付委托人使用。根据需要,市工业局有权召集市各有关审批或审核职能部门,集中办理审批或审核手续。
自行申报:凡申报手续齐备的,市各有关部门在接到投资者申报手续当天,应向投资者发出办理登记卡,并于3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或审核办妥需转报省或揭阳市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
三、工业企业立项报批、土地使用和建设过程,除税收和耕地开垦费、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管理费3项按省规定必须上缴省的收费,以及省统筹三项基金按收费标准的10%收取外,其它各项地方规费一律免征。工业企业改变工业用地使用性质的,省统筹三项基金、土地出让金、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基金等规费则应按原规定标准,由有关职能部门予以补征。
四、全市实行"一个窗口"收费制度(一次性收费、税收、口岸单位收费、年审费除外),由市政府统一公布收费项目。企业生产经营的收费标准统一参照前3年实际缴费平均数确定基数,新办企业按同类同等规模企业收费标准确定基数。市直属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其它企业由乡镇场指定设立的收费机构按收费项目和确定标准统一代收各种规费(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计划局牵头有关部门制定)。违反规定擅自向企业乱收费的,由市物价局予以查处。今后,每年如需适当提高收费标准,应申报市物价局核定。
五、工业企业新增供水扩容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50%征收。工业用水价格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取。工业企业年用电量超过100万千瓦时的,其超过的用电量每千瓦时补贴0.10元;超过150万千瓦时的,其超过的用电量每千瓦时补贴0.15元。此项补贴以该企业上缴税收地方所得的50%为限,由企业于次年1月15日前向税收得益的市政府或乡镇场提出申请,有关单位一个月内审核拨付。
六、通过正常商调渠道调进我市工业企业的具有国家承认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本人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未成年子女,免交城市增容费。家属系农业户口的,凭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调动手续办理"农转非"。
七、工业企业从外地招聘的技术、管理人才,包括辞去公职的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市组织、人事(包括人才交流中心)、劳动、公安、科技等部门按商调人员或人事代理、流动人员档案管理的方式接纳其档案,按规定办理其队籍、党籍、户籍和技术职称等。
八、允许和支持以科研成果、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兴办科技型企业获取其合法利益,知识产权作价占企业股份比例可达到35%。
九、支持和鼓励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凡被国家、省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生产项目的,从企业投产之日起,2年免交各种行政性收费,并由税务机关按上级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税收优惠。鼓励有条件的生产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凡被列入省重点支持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除争取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外,市财政适当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技术研究开发。
十、设立普宁市工业发展奖励基金。每年从全市工业企业新增税收(实际入市库数)中提取10%,由市财政列入工业发展奖励基金专户,重点用于经评选审定的"普宁市十强企业"、"普宁市十大名牌产品",以及经国家或省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生产项目、有突出贡献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有突出贡献的引资或科技人员的奖励。
凡引进项目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有功人员、被国家或省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省名牌产品的企业主要科技人员,由市政府颁发"普宁市工业贡献(个人)奖"奖状和奖金。
十一、规范企业的行政执法监督。除国家、省、上级市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市政府组织参与的检查外,每年市各部门自行进入工业企业检查不超过一次,并应由单位正职领导签发检查证,于一周前把检查的法律法规依据、对象、内容、方法、时间、范围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凡需增加企业检查次数的,应报市政府法制局审定。因突发事件或接到群众投诉、举报需进入企业检查或调查处理的,向市政府办公室即报即批。各部门对同一企业性质相近或日期相近的检查,可由市政府法制局协调同时进行,减少多头检查。
十二、每年由市政府组织对有关鼓励工业发展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同时,实施企业对市直有关部门在党风廉政、服务态度、办事效率等方面一年一次的民主测评制度。市政府根据测评综合情况分别给予通报表扬或批评。对企业反映强烈、问题严重的部门,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责任。
十三、对评选的"普宁市十强企业","普宁市十大名牌产品"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复评一次。"普宁市十强企业"和"普宁市十大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实行市领导挂钩制度,及时了解和帮助企业解决生产中碰到的实际问题。
十四、本规定的有关收费政策措施,凡与此前下发文件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并由各职能部门按本规定执行,不再另文上报市政府审批。
十五、本规定从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