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农业现代化进程,根据上级关于发展"三高"农业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普宁市辖区内从事种养业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外来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奖励项目及奖励条件
(一)粮食优质高产奖(以乡、镇、场为单位)
1、良种良法推广覆盖率90%以上(其中杂交稻面积占50%以上);
2、年粮食单产创历史最高水平;
3、水稻历史最高年每亩产量基数1000公斤以上,当年增幅不少于2%;历史最高年每亩产量基数1000公斤以下的,当年增幅不少于4%。
(二)优质稻高产片奖(一造)
1、品种为市农业部门确认(米质一级以上);
2、连片插植面积不少于400亩;
3、每亩产量500公斤以上。
(三)优质甘薯、马铃薯高产片奖(一造)
1、品种为市农业部门确认;
2、连片种植面积300亩以上;
3、每亩产量甘薯4000公斤,马铃薯2500公斤以上。
(四)优质果、茶引进推广奖
1、以乡、镇、场为单位
(1)引进、推广的品种为市农业部门确认,符合省要求的名、稀、优、特品种;
(2)当年开发种植的各类优良品种水果面积不少于1500亩,茶叶面积不少于500亩;
(3)各类优良品种当年开发种植的连片点不少于2个,每个面积水果不少于200亩,茶叶不少于100亩;
(4)成活率90%以上,且长势良好。
2、管区、联合体、个体
(1)引进、推广的品种为市农业部门确认,符合省要求的名、稀、优、特品种;
(2)当年开发种植的各类优质品种水果面积不少于500亩,茶叶面积不少于200亩;
(3)成活率90%以上,且长势良好。
(五)兴牧奖(以乡、镇、场为单位)
1、年畜牧业总产值创历史最高水平;年人均畜牧业产值和肉、蛋、奶占有量有二项居全市之冠;
2、生猪年饲养量和出栏率创历史最高水平;
3、禽畜良种的覆盖率60%以上;
4、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措施得力,重视畜牧兽医站建设,面貌有较大改变。
(六)畜牧业高产优质单项奖(联合体或个体)
1、年出栏瘦肉型生猪1500头以上或饲养良种母猪100头以上;
2、规模化蛋鸡饲养3万只以上;
3、在养三鸟8000只以上,年出栏2万只以上。
(七)水产高产单项奖(联合体个体)
1、利用边远低产田改成鱼塘连片100亩以上,每亩产量600公斤以上,其中混养优质鱼产量占50%以上;
2、养殖名、稀、优品种连片面积不少于15亩,品种为省、市水产部门确认,每亩年产量400公斤以上,创值1万元以上。
(八)农牧业引进奖
1、单位或个人从1998年度起引进资金、技术、种籽、种苗办良种苗种,或禽畜良种繁育推广项目,在全市起示范作用并获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2、引进高科技农业项目,在全市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引进外资、技术创办外向型农副产品出口(加工)基地,年创汇在100万美元以上的。
第四条 实绩认定和报奖办法
(一)实绩的认定。凡以乡、镇、场为单位的产量、产值实绩,以市统计局年终统计报表为准;其他实绩由市验收小组核定。
(二)申报。凡预计可达到奖励指标的项目,必须于收获或上市前15天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水产类及其他全年性生产项目报请验收截止时间为下年度的1月底前。申报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并上报《报奖项目呈批表》一式二份。
(三)验收。市成立粮食、果茶、畜牧水产3个验收小组,由市农办牵头,农业局、果蔬局、畜牧水产局等部门派员组成。市各小组验收后汇总,报市"三高"农业评奖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条 奖励标准
凡经批准奖励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向主持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状和奖金,并通报表彰。奖金在市农业发展基金中列支。奖励标准是:
(一)粮食优质高产奖:达到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3个条件的为一等奖,奖金0.6万元。
(二)优质稻高产片奖:奖金0.2万元。
(三)优质薯高产片奖:奖金0.2万元。
(四)优质果、茶引进推广奖:达到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之1中的4个条件的为一等奖,奖金0.6万元;达到之2中的3个条件的为二等奖,奖金0.2万元。
(五)兴牧奖:达到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4 个条件的为一等奖,奖金0.6万元。
(六)畜牧业高产优质单项奖:达到本办法第三条第(六)项条件之一者为二等奖,奖金0.2万元。
(七)水产高产单项奖:达到第三条第(七)项条件之一者为二等奖,奖金0.2万元。
(八)农牧业引进奖:每项奖金0.6万元。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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