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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市光荣纳税户评选奖励暂行办法

[日期: 2007-11-03 14:11] 来源: 普宁市政府网  作者: [字体: ]
    为褒扬依法纳税大户,激励纳税人为国家税收多做贡献,进一步规范税收管理秩序,营造依法纳税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光荣纳税户评选条件
  评选对象为全市各类型企业。评选条件如下:
  1、企业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2、企业年实际缴纳税金(国税、地税合计)达到50万元以上(实际缴纳税金,不包括税务机关稽查及其他查补罚征收数)。
  二、光荣纳税户奖励优惠办法
  凡符合评选条件,被评定为光荣纳税户的,按四个等次分别给予相应的奖励,并享受若干方面的优惠和待遇。
  1、颁发奖牌、奖金的奖励。
  ⑴年实际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者,由市政府颁发"光荣纳税户"金奖奖牌、奖金13888元。
  ⑵年实际纳税额300万元以上者,由市政府颁发"光荣纳税户"银奖奖牌、奖金8888元。
  ⑶年实际纳税额100万元以上者,由市政府颁发"光荣纳税户"铜奖奖牌、奖金6888元。
  ⑷年实际纳税额50万元以上者,由市政府颁发"光荣纳税户"奖奖牌、奖金3888元。
  上述奖励以企业符合条件的最高一档为奖项,不重复计奖。
  2、获奖企业在获奖当年(指实际缴纳税金的下一个年度,下同)可享受以下的优惠与待遇。
  ⑴市政府在本市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表彰,普宁电视台、电台、普宁报分别给予宣传报道,并统一编印光荣名册,提高企业的社会知名度。
  ⑵凡有条件申报进出口权的,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优先给予支持协助;已开展进出口经营业务的,于获奖当年由国税部门优先安排出口退税指标。优先推荐进入海关、商检等部门优惠服务范围。
  ⑶税务机关在一般情况下,不再对其进行税务稽查。其他行政执法部门除市政府或上级部门直接参与的检查外,不得擅自进入企业检查,因突发事件或群众举报确需进入企业检查的,须报经市政府批准。
  ⑷由市政府颁发"普宁市光荣纳税户办事绿卡"。本  市有关部门对持有"绿卡"企业申办合法的、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有关手续,一律给予优先办理。对企业投诉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乱收费,以及故意拖延、刁难企业申办手续行为的,受理机关应在第一时间组织调查处理,并在两个工作日内明确答复企业。对部门不按规定办理,甚至刁难、压制、打击企业的,市政府将追究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3、对光荣纳税户实行动态管理,凡获奖者在以后年度评选不上光荣纳税户的,相应取消上述优惠与待遇。
  三、光荣纳税户评选办法
  1、成立普宁市"光荣纳税户"评选领导小组,由市政府1位领导任组长,政府办、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工商局、计划局、企管局、体改办等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切实加强评选奖励工作的领导。
  2、每年1月份开展"光荣纳税户"的筛选评选活动。评选方法:先由市国税局、地税局根据上年度企业纳税情  况进行汇总考核推荐,然后经市评选领导小组综合筛选初审,最后报市政府审定批准。
  3、评选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召开光荣纳税户颁奖大会进行总结表彰,颁发奖牌、奖金、绿卡,有关部门落实好光荣纳税户有关优惠与待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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