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主要职责
市林业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林业行政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林业工作方针、政策、法规、条例,拟订我市林业管理的规章、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 编制造林绿化和林木种苗总体规划、计划,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国土绿化、森林经营和林业基地建设。承办市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 组织、指导和实施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动态监督和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审核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负责监督木材凭证采伐、运输和经营加工等工作。依法管理林地、林权,参与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工作。负责管理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和监督林地开发利用工作。
(四) 主管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的保护。指导检查陆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工作,负责濒危物种及其制品进出口监督管理工作,对全市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的审核发证和管理。
(五) 指导林业公安工作和林业公安他队伍建设,指导、监督查处理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重大案件。
(六) 组织、指导、监督、协调森林防火、灭火和林病虫害的防治、检疫工作。承办市森林防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七) 指导和实施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林业基本建设。负责林业专项资金及林业财务管理工作,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八) 对乡镇林业工作站进行业务指导,苗圃、森林公园、林区公路、国有林场、集体林场和木材生产、林产化工、木浆造纸等林业企业实行宏观管理。规划指导和参与林产品、木材市场建设。
(九) 负责林业的外事外经工作。组织林业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和交流活动,对林业系统的进出口业务进行指导。
(十) 制订林业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协调林业科研试验、示范、推广和普及林业科学技术。指导林业宣传工作。
(十一) 会同山林权属纠纷的调查处理。负责管理出让、转包、买卖活立木的评估和认证工作。
(十二) 管理局直属企事业单位,指导乡镇林业工作。
(十三) 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 内设机构
(一) 人秘科
负责局机关行政管理、会议组织,起草林业工作综合性文件,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本局信息、文秘、信访、档案、保密、财务、房产、后勤和接待工作;负责局机关及属下单位的组织、人事、宣传教育、纪检、监察、安全生产、计划生育、工会、青年团、妇女工作;负责干部职工的培训、教育、考核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上报工作。
(二) 林政科
负责林政执法;组织指导森林资源(含林地)清查、统计和消长动态监控工作;监督造林营林的检查验收、木材运输检查、森林限额采伐制度的执行工作;负责管理林地、林权和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工作;监督林地开发利用;指导陆生野生动物和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自然保护小区、林业工作站工作。负责濒危物种及陆野生动、植物种及其制品进出口的监督管理工作;办理审核森林公园业务;对木材生产、木材加工综合利用、木材节约代用、生态环境保护实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调处山林权属纠纷。
编制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森林火险区划;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森林消防监督;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时协调、组织、指挥、督促各地进行扑救;掌握森林火灾信息,管理森林火灾档案及组织学术活动;抓好市扑火专业队伍建设、管理和使用。承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三) 营林科
负责组织、指导造林、营林工作以及各种商品林基地、生态公益林体系和林木种苗基地的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承办市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 科技教育科
拟订林业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林业科研项目、科技成果、技术开发、科技推广、技术监督和专利管理等工作;指导林业科技改革;负责编制全市林业系统科技培训和教育规划、计划工作,并组织实施;指导林业宣传教育工作。
协调指导林业企业、林业产业多种经营和国有林场、集体林场的生产经营;对林区公路实施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引进利用外资和先进科学技术;负责管理出让、转包、买卖活立木的价值评估和认证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