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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介绍]普宁市国土资源局

[日期: 2007-04-25 22:13] 来源:   作者:佚名 [字体: ]
一、主要职责
国土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国土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土管理、测绘、矿产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市有关行政规章、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国土资源的调查、区划、评价分析;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国土整治、开发、保护、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后备资源开发计划;统筹协调国土整治的活动。
(三)统一管理土地利用和城乡地政,负责土地征用、划拨、出让工作。承办由
市政府同意的建设用地项目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建设用地计划和用地定额指标,并负责实施。
(四)负责对土地市场的监督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土地市场管理规章,并监督实施,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的权属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查办违法用地和非法交易案件;协助财税部门做好土地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五)统一管理城乡地籍,负责土地调查、权属确认登记、发证、统计和定级工作;调处土地纠纷;协助民政部门调处行政界线争议和勘定行政界线;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土地定级估价标准,组织地价评估和实施地价管理;建立健全土地统计制度和土地动态信息监测体系。
(六)研究制订测绘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行政界线测绘和其它重大测绘项目的实施;制订测绘技术标准,管理测绘标准化工作;审核和发布重要地理测绘数据。
(七)管理测绘行业和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测绘资料档案的管理和地图编绘、出版的审查以及测绘任务登记工作;指导测绘标志的保护工作,管理和规范测绘市场,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八)负责国土、测绘方面科学技术,信息系统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土地和测绘管理干部的培训。
(九)负责地名标准化管理,按国家、省规定程序办理地名命名、更名审批事宜。
(十)负责国土管理方面的来信来访工作,加强对重大问题监督、跟踪、查办。
(十一)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管理矿产资源及其开发,对地质勘查工作进行行业管理;管理地下水资源的勘查,动态监测工作。
(十二)负责有关国土、测绘、地矿方面的外事活动。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人秘科:
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起草和审核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重要文件,负责局机关会议组织、文秘、收发、档案、保密、信息、调研、财务、国有资产等行政后勤管理和接待工作;负责组织人事、宣传教育、纪检监察、工、青、妇、以及计划生育工作。
负责编报年度财务综合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计划、资金投放计划及使用方案;负责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监督管理和协助财税部门做好有关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建设用地科:
审核和管理城乡建设用地的征用、划拨、国有土地出让,审核和办理城乡建设用地改变用途有关手续;审核和管理城乡临时用地;参与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和可行性论证;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建设用地计划和农转非指标的安排及办理;实施法律规定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和闲置地的管理工作。
(三)土地监察科(加挂政策法规科牌子)
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查处违法用地案件和土地侵权案件,协助司法机关执行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监督检查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履行职责情况,负责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登记、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拟订地方性土地管理、规章;组织对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负责国土管理行政案件的复议工作。
(四)测绘地名管理科:
负责测绘行业管理和测绘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审查测绘单位资质;仲裁测绘纠纷;协助民政部门勘定行政界线;负责地图编绘出版的审查和测量标志保护工作;检查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组织地名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统计和保管地名档案资料;办理地名命名、更名审批事宜和市内重要地名的标准化工作。
(五)规划科:
组织制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土地资源治理和保护措施;拟订土地后备资源、荒废土地和旧村庄的开发垦复改造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和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措施;编报非农建设用地和土地垦复计划;参与开发垦复项目的论证和投放资金的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的后效预测。
(六)地质矿产管理科:
拟订地质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地矿行政复议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开采权的授予、登记、变更、注销管理工作;协调处理采矿权属纠纷,组织查处破坏矿产资源的活动,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办理开采地下热水、矿泉水的申请、审批,并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核发开采许可证,负责监督和管理。
(七)地籍科:
负责土地资源及其权属调查、土地等级评估、土地登记及地籍档案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地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进行资质初审;裁决地价纠纷和调处土地权属纠纷案件;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以及土地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地产市场及其交易行为;负责对行政划拨土地和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及其流转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土地转让、出租、抵押中地价、土地增值额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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