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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企业创品牌的决定
| [日期:
2007-04-25 22:22] |
来源:
作者:佚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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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工业立市"、"信用建市"战略,支持鼓励工业企业创品牌、上档次,增强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促进全市经济更快发展,现就扶持我市企业创品牌作如下决定:
一、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揭阳市知名商标"(限商品商标,下同)、"普宁市名牌产品"和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并予奖励。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奖励30万元;新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或首次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奖励28888元;新获得"揭阳市知名商标"的企业,给予奖励8888元;新获得"普宁市名牌产品"的企业,由市政府颁发奖牌。获得上述商标、品牌到我市设厂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并在我市缴纳税收的外地企业给予同等奖励。上述奖励,属商标获奖的,由市工商局负责收集并报市政府批准;属名牌产品获奖的,由市经贸局负责收集并报市政府批准。
二、对新获得"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或"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 称号的,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并予奖励。新获得"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奖励18888元;新获得"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奖励8888元。对经省有关部门批准,新建立工程研究中心、研究所的企业,给予奖励8888元。上述奖励,由市科技局负责收集并报市政府批准。
三、支持鼓励企业、商户加大广告宣传力度,提高企业、产品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对行业整体性在中央电视台、广东卫视台做广告的,市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企业在中央电视台做广告的,给予广告费30%的补贴(该项补贴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度上缴税收地方所得的10%);企业在广东卫视台做广告的,给予广告费20%的补贴(该项补贴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度上缴税收地方所得的10%)。上述补贴,由企业在年度终了时凭电视台的收费凭证,报经所在乡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主管部门初审出具意见,然后由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拨付。 全市各行业协会、商会(包括市中药材、纺织、服装专业市场)组织企业、商户出资在中央电视台或广东卫视台做行业整体性广告的,市财政按广告费总额的20%给予补贴。上述补贴,由协会、商会凭电视台收费凭证,报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拨付。
四、对新获得省、揭阳市、本市"重合同守信用"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其中新获得"广东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给予奖励8888元;新获得"揭阳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给予奖励3888元;新获得"普宁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由市政府给予颁发牌匾。上述奖励,由市工商局负责收集并报市政府批准。
五、对新获得ISO9000系列国际质量认证或ISO14000国际环保认证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其中新获得ISO9000系列国际质量认证的,给予颁发奖金6888元;新获得ISO14000国际环保认证的,给予颁发奖金8888元。上述奖励,由各乡镇(场)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收集并报市政府批准。
六、全市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以企业商标使用权为质押物的质押贷款业务,并优先选择拥有"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揭阳市知名商标"的商标使用权为贷款质押物。对获得 "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 "揭阳市知名商标"、"普宁市名牌产品"和"重合同守信用"的企业要优先给予贷款。
七、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揭阳市知名商标"、"普宁市名牌产品"和"重合同守信用"的企业,市有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建设用地上给予优先安排指标;符合条件申报一般纳税人的,给予优先办理;在引进人才、招聘员工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符合条件申报进出口权和因商务活动需要往返港澳等地的企业给予优先受理报审;在本市电视台、广播电台、《普宁报》刊播广告的,按照规定广告价格标准给予广告费折半收费的优惠。
八、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揭阳市知名商标"企业和在"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的有效期内的企业,在建立和完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未发生用户质量投诉的情况下,对其企业产品,市质量监督部门除定期检验外,三年内免予质量监督抽查;在企业未发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市税务部门免予日常检查,市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时免予等候、年检时免审查、工商所日常巡查时免检查。
九、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揭阳市知名商标"、"普宁市名牌产品"和"重合同守信用"的企业的管理参照"市重点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十、支持企业上规模上档次。对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业户,市有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大宣传力度,动员他们依法依规登记为私营企业,工商部门在名称登记上给予保留原字号;涉及生产许可证等前置审批的,市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给予更换;对规范登记为私营企业和增资扩产的企业要在建设用地、信贷等方面给予便利;对符合私营企业条件经多次动员仍不规范登记为私营企业的个体工业户,要强化监管和征管力度,力促其规范登记,促进我市企业的健康发展。
十一、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贸、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职能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及时提供政策法规咨询,支持企业发展;要积极引导企业创立名牌产品,提高商标意识,动员和鼓励生产性企业新注册商标和争创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不断增强企业竞争力;要引导企业走诚实守信经营的路子,支持企业对外拓展经营,积极动员企业参与"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提高企业"重合同守信用"参评率。
十二、市各执法监督部门要密切配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严厉打击假冒名牌产品、假冒商标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护名牌产品和驰名、著名、知名商标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
本决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原出台的有关政策措施与本决定不相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普宁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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