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通过各种形式引进的外商直接投资生产性投资项目,税收属本市征管的,对投资项目的引进人,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二、引资者可以是本市或市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引资人的确认,由项目投资者出具证明,报市外经部门核准,并由市计划部门予以确认。
三、引进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应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有关规定的新建或增资项目。
四、对引资者引进的外商生产性投资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额(以人民币折算,下同)分别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1、8000万元(含8000万元)以上至10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
2、4000万元(含4000万元)以上至8000万元的,给予15万元的奖励;
3、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至4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4、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对于亿元以上特大投资项目,市政府将专门研究确定,给引资者以特别奖励。
五、引资者奖金的颁发。于项目竣工投产后,由引资人凭有资质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和市计划、外经部门确认的有效文件,向市财政局申请,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无误后报市政府审批。
六、外商投资项目属多单位或若干人共同引进的,由引进方领取资金后在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中再行分配。引进方纯属本市单位的,其奖金应按有关规定纳入单位财务管理,用于弥补经费不足或解决职工福利。
七、凡引进本市以外国内人士直接投资生产性项目的,可参照本办法给予同一标准奖励,引资人及投资额的审核由市经贸部门负责。引进高新技术项目(非投资)或科技成果在我市生产性企业获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由市科技部门审核后报请市政府批准,给予奖励。
八、市政府于每年召开表彰会议,总结当年度招商引资工作,表彰积极招商引资获奖的有功单位或个人,并颁发证书及奖金。
九、本办法从2001年9月1日起实施。
十、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