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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简介

[日期: 2007-04-27 18:11] 来源:   作者:佚名 [字体: ]

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实行了新税制,原来的工商税收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作为分税制衍生出的地方税,是中央税的对称。它是根据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由中央统一立法或地方自行立法开征,由省和省以下地方政府负责征收管理,税收为地方财政国家收入的各种税的总称。
一、地方税的特点
  地方税是整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收入的使用、支配权归地方所有,属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
  2.是管理权限主要归地方;
  3.是税种多,税收零星分散、征管难度大;
  4.是涉及国民经济分配与再分配的广泛领域,与地方经济和个人、家庭财产关系密切等。
二、地方税的职能与作用
  1.筹集地方财政资金,提供地方政府行使其事权所需的主要财力,这是地方税收的最基本作用。
  2.调节国民分配关系,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3.调节企业基础水平,促进企业加强财务核算。
  4.配合地方财政加强经济管理,促进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
  5.反映经济信息,加强企业经营管理监督。
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纳税人的权利:
  (一)享受国家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优待;
  (二)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
  (三)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的税款;
  (四)认为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当,是纳税人的合法权利遭受损失的,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赔偿;
  (五)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自己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有关资料等保守秘密;
  (六)纳税人按规定不负有代收、代扣、代缴义务的,有权依法拒绝税务机关要求其执行代收、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七)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申请复议和向法院起诉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八)纳税人有权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不法行为进行揭露、检举和控告;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纳税人的义务:
  (一)依法税法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并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设置账簿,个体工商户确实不能设置账簿的,须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三)纳税人必须按税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资料。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的,需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四)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的,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五)纳税人要按照税收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规定保管和使用发票;
  (六)纳税人欠缴税款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
  (七)纳税人要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不得拒绝、隐瞒;
  (八)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方可申请行政复议;
  (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纳税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一般也适用于法律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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