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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制度

[日期: 2007-04-27 18:15] 来源:   作者:佚名 [字体: ]

一、办理税务登记
  1、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或者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纳税人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开业登记时一并办理代扣(收)代缴税务登记。
  3、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应携带的资料包括:
   a.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核准开业证件的副本及影印件;
   b.业主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影印件;
   c.法定代表人证及影印件(个体免带);
   d.办税人员办税员证和会计证原件及影印件(个体免带);
   e.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副本及影印件(个体免带);
   f.企业成立的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个体免带);
   g.企业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印模(个体免带);
   h.纳税人经营场所证明原件及影印件;
   I.银行帐号证明;
   j.当地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二、领取税务登记证
  1、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30个日内可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2、附领取资料包括:
    税务登记表、纳税核定通知书等。
三、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申请
  1、请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办理。
  2、索取《纳税人停业、注销及变更税务登记表》填写。
  3、将填妥的表格、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等资料连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影印件送主管税务机关。
四、办理停业、注销申请
  1、纳税人在经营期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原办理税务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纳税人需要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填写《纳税人停业、注销及变更税务登记表》。
  4、缴清全部应纳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查征所得税的应先清算)。
  5、缴回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及未用完的发票。
五、办理复业申请
  1、停业到期前10日内填报《复业申请表》。
  2、批复后可重新取回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
六、验证、换证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验证为一年一次,换证为三年一次。纳税人应当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未按规定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的,税务登记证件失效,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连同发票一起收回。
七、税务登记证的使用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申请减、免、退税;
  2、领购发票;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其他有关事项。
  税务登记证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伪造。纳税人妥善保管税务登记政见,如遗失应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公开声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
八、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的处罚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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