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购发票
纳税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临时外出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1、初次购买需要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办税员证或业主(负责人)身份证,填写《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申请购买发票。
2、核准购买发票业户需要购买发票的,须携带《发票领购簿》、办税员证或业主(负责人)身份证,填写《购买、核销发票清单》。
3、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完整的申请资料售出发票。
二、发票使用须知
1、使用发票时,请阅读发票封面的《使用须知》,按规定使用。
2、纳税人购买的统印定额发票应自购买之日起90日内验旧或缴销,其他属于地税管辖的发票应该自购买之日起1年内验旧或缴销。
三、门前填开发票
1、门前开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为未领购发票或已领购发票但偶然收入畸高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情况需要临时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的管理过程。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应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或有关资料,并填写《临时使用发票申请书》一式一份,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2、书面证明具体包括:
a、付款方证明;
b、双方签订的合同;
c、法定有效文件资料,如法院判决书等;
d、固定饮食业户客户签帐单;
e、其他资料。
四、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理规定
对违反下列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之一者,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所列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1、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2、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3、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4、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5、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6、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五、因使用其它非正式发票导致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井可处以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六、地方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范围
按照发票随流转税归属划分的原则,交通运指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行业发票以及印花税发票、行政事业单位非凡经营收入发票和农林牧水产品发票等,均由地方税务机关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