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申报
1、纳税人按月申报的,应于次月10日前办理纳税申报。
2、对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实行全员申报。
3、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重点户应于次月15日、非重点户应于季后15日内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
4、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于季后10日内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
5、申报期限的最后1日是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申报期限的最后1日。
6、对逾期申报业户按照逾期天数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其中个体户每天罚款20元,其他纳税人每天罚款100元,滞纳金按滞纳税款每天万分之五加收。
二、缴纳税款方式
1、持卡缴税 适用于自报业户。纳税人在指定银行申办信用卡,缴税前储入足够缴纳当期应纳税款的存款,申报期内持卡和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缴税。
2、现金缴税 适用于取得临时收入的纳税人。请持现金向税务机关缴税。
3、储款扣税 适用于定额业户。纳税人在银行开设扣税帐户,与税务机关、银行签订储款扣税三方协议,并按时储足当期应纳税款的存款,由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划缴税款。
4、银行缴款 纳税人持税务机关开出的缴款书,采用现金或转帐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缴纳或划缴税款。
四、延期申报
1、必须在申报期限内办理。
2、因特殊情况需申请延期申报的,领取并填写《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申报。
3、在纳税期限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申报期限内办理税款结算。
五、延期缴纳税款
1、必须在缴税期限内办理。
2、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资产负责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3、经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