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加快地方教育事业发展,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征收的一种附加。
一、纳税人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人。
二、计征依据
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是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
三、纳税环节
在税务机关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期限内与三税同时缴纳。
四、征收管理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征收的一种税。
建制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我省重新规定为镇的行政区域范围,即在建制镇的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从事工业、农业、服务业(包括房屋租贷)使用的土地,都必须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属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 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 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应 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土地面积测定后,按测定面积进行调整。
新征用的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①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②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三、税额
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征收,即按照大中小城市以及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规定幅度差别税额计算征收。
根据《条例》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
(1)大城市五角至十元;
(2)中等城市四角至八元;
(3)小城市三角至六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二角至四元;
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的单位和个人,就其书立、领受的应税凭证课征的一种税。它是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的形式征税。
一、纳税人
凡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立合同人、立帐簿人、立据人和领受人。
二、征税范围
对书立和领受下列应税凭证的行为都要征印花税。(1)经济合同——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帐簿。(4)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三、计征依据及税率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或凭证、帐薄的件数。
印花税的适用税率分为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
(1)比例税率。适用于各类经济合同性质的凭证,以及记载资金的帐簿和产权转移书据等。
(2)定额税率。适用于权利许可证照和不记载资金营业帐簿,一般按件贴花5元。
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
项 目 |
范 围 |
税 率 |
纳税义务人 |
说 明 |
| 购销合同 | 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尝、易货等合同 |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 立合同人 | |
| 加工承揽 | 包括加工、写作、修缮、修理、印刷、 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 立合同人 | |
| 程勘察设计合同 |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 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 立合同人 | |
| 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 立合同人 | |
| 财产租赁合同 |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 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 立合同人 | |
| 货物运输合同 | 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 按运输费用万之五贴花 | 立合同人 |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
| 仓储保管合同 |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
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 | 立合同人 | 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
| 借款合同 |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 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 立合同人 |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
| 财产保险合同 |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 按保险费千分之一贴花 | 立合同人 |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
| 技术合同 |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 立合同人 | |
| 产权转移书据 |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 立据人 | |
| 营业帐簿 | 生产经营用帐册 | 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其他帐簿按件贴花五元 | 立帐簿人 | 以后年变“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
| 权利、许可证照 |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 按件贴花五元 | 领受人 |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所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二、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是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来计算缴纳的。增值额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三、税额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部分,税率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部分,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部分,税率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