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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条件

[日期: 2007-04-28 21:13] 来源: 普宁市人民政府网  作者:佚名 [字体: ]
申请人的条件
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愿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愿按对等原则办理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

商标应具备的条件

1、商标构成要件须符合法律规定。

2、商标必须具备显著性,显著性又称为可识别性或可辨别性,就是指商标的独特醒目,与众不同,能够起到区别商品的作用。

3、商标不得违反禁用条款。

4、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权相冲突。

如与下列在先权利相冲突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注册:

  最典型的在先权是已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任何一件注册商标在核定的商品范围内享有专有使用的权利,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他人注册商标下同或近似的商标,违反商标的专用性或排他性,与他人注册在先权相冲突,商标局将依法驳回其申请,不予注册。

  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享有申请在先权,我国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原则,一项商标注册申请以后,经商标局审查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如果他人再提类似的注册申请,则商标局予以驳回,不予注册。

  商号专用权是依法确认并受法律保护的。在相关的商品上,商标如果与他人的商号相同,在经济活动中容易造成混淆。也不应予以注册。

  专利权和著作权受我国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保护,商标的文字、图形如果模仿、抄袭他人的商品装潢、工业品外观设计或者其他文字艺术作品,则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

  公民的身份受法律保护未经公民本人同意,不得以他人肖像、姓名、笔名、艺名作为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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