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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有关规定

[日期: 2007-04-28 21:18] 来源: 普宁市人民政府网  作者:佚名 [字体: ]
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必须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天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必须自变更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3、如要停、歇业,应当在向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清缴税款,并向税务机关办理停、歇业手续。
二、纳税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三、税款征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四、什么是偷税,抗税?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
五、违法处罚问题:
1、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最高可处以各一万元的罚款。
2、如未按规定限期缴税,则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经责令限期缴税仍未缴纳的,可除以所欠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3、如偷税、抗税、骗税的违法行为处以五倍以下罚款,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限期设置帐簿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纠正仍然未改正的,可除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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