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
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三、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的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自已使用过的物品。
四、增值税率及征收率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2项和第5项规定外,税率为17%;
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A、粮食、食用植物油;
B、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C、图书、报纸、杂志;
D、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E、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6%。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售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A、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B、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C、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售项税额中扣除。其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是: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D、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除不并入销售额的代垫运费),根据运输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E、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废旧物资,且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这项规定只适用于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一般纳税人,其他纳税人不能按此规定执行。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售项税额中抵扣:
(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5)、非正常损失的半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6)、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即6%)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开具发票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免税货物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