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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市假期与待遇标准

[日期: 2007-04-28 21:55] 来源: 普宁市人民政府网  作者:佚名 [字体: ]
一、年休假
假期按本企业工龄计算,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
二、探亲假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四年一次,假期20天;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30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20天。如工作需要或其它原因,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假期45天。
三、婚假
假期3天,晚婚者增加10天。
四、丧假
时间3天。
五、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六、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青年放假半天。
3、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4、建军节(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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