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根据《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科委)归口管理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工作;省科委民营科技机构管理处负责日常工作。
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当地民营科技企业初审工作。
第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认定范围和标准:
一、民营科技企业是指非政府经营,实行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以及新科技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
二、有合法拥有的专利或科技成果、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开发、生产相关产品,或具有从事科技咨询或科技服务的能力;
三、科技开发费用应占年技工贸总收入2%以上;
四、与业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包括同等学历)应占专职从业人员(不含生产工人)的 30%以上;
五、企业依法经营一年以上,运行机制良好,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和科研工作成绩。
六、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前其管理人员应接受关于知识产权、科技法规、科技政策等方面的培训,并取得合格的培训证书。
第四条 认定民营科技企业的程序:
企业自愿向所在地科委提出申请,各级科委依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报省科委批准(广州、深圳市科委可自行批准),颁发《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证书》,并编制《广东省享受税收优惠的民营科技企业名录》。
第五条 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凭《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证书》,办理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 国家或省级高新区内的民营科技企业,经区管委会审查后,直接报省科委认定。
第七条 申请认定企业须报送如下材料:
一、《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证书》所要求填报的材料(参看附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技术成果证明。
第八条 《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证书》由省科委统一制发。
第九条 民营科技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按规定重新申请认定,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十条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已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每年工商执照年度检验前进行一次甄别。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取消民营科技企业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