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普宁市人民政府赋予环境卫生行政管理职能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拟订本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订本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规划,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市区垃圾的清运,主干道乱堆放沙石杂物及主干道前的“三包”管理;负责市区主干道的洒水,市区公厕、垃圾中转站(点)的规划、建设、管理;负责各种环卫机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 (四)负责对市区建筑工程垃圾渣土的处置管理。 (五)依法实施城市环境卫生监察工作。 (六)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除“四害”消、杀、灭工作。 (七)管理局直属单位。 (八)完成市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结构介绍
(一)人事秘书科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宣传、教育和工、青、妇、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协调机关、行政事务,起草、打印机关综合性文件、负责档案、保密、信访、保卫及后勤工作;负责办理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工作。
(二)规划建设科
负责市区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和项目的报批手续,负责卫生设施的更新改造及新技术的引进、应用、推广和科技档案工作;协调督促局直属各单位及市区内乡村做好有关卫生设施的配套落实工作。
(三)业务科
负责拟订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规划以及市直环境卫生管理的工作计划;做好本行业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垃圾处理场,垃圾中转站(点)、公厕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环卫工具的调配和发放以及直属单位的业务指导、协调、检查、监督、评比、组织卫生突击行动工作。
(四)财务科
负责制订本局财务收支计划、财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各项资金、资产的管理和有关建设项目的资金报批手续;负责对直属单位的财务、收费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做好直属单位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内审工作。
联系电话:0663--2914309
联系地址:普宁市政府大院内 (515300)
联系人:温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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