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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男子偷拍与女上司性爱录像勒索其50万

[日期: 2008-01-29 03:35] 来源: 生活新报  作者: [字体: ]

  出租房 针孔拍下二人性爱场面

  然而在一个比自己小上好几岁的男人面前,李洁的想法还是显得单纯了: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内,龚谦龙的号码不断带着那些可怕的要挟语言出现在自己的手机上,这让李洁不得不正面此事。“你到底想要怎么样?”李洁愤怒了,打电话、发短信、甚至是当面要挟,让李洁不胜其扰。“给钱啊,我已经说得很清楚了。”李洁要求观看龚谦龙所说的录像,对方还真就拿出了一张光盘,在其中,两人当初“发乎于情而为之”的画面,已经完全变质,令李洁本人都看不下去。“够了,你要多少?”“50万!”“这不可能!”一番讨价还价之后,在2007年5月,李洁第一次妥协了,往龚谦龙向朋友要来的账户里,她打入了7万元人民币。

  在此之后,李洁的内心就没有得到片刻的宁静。她当然希望那笔钱能为这个事件画上一个休止符,但是同时,她也很清楚这种事,有了第一次就会有第二次,人性的贪欲在得到满足之后一定会再度膨胀而愈取愈求。于是在一番挣扎之后,她还是选择把这件事情告诉了和自己关系最为亲密的哥哥。兄妹俩在商榷之后认为,当务之急是尽量收集龚谦龙的作案证据,于是宰月底,李洁第一次在兄长的陪同之下,主动来到龚谦龙的住处,要求他停止对自己的要挟勒索,并将龚谦龙用来录像的针空镜头拆了下来,带走了。

  果然,在第一次得手后3个月内,李洁又相继接到了龚谦龙的敲诈电话和短信。这次李洁没有过多犹豫,3万元钱如期打到了指定的账户上,并在随后向当地警方报了案。3天后,龚谦龙在餐厅用餐时被抓获。

  一审判决,法院认定的10万元勒索款,定了龚谦龙4年的罪。主审法官认为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是比较深的。“在侵犯被害人财产的同时,他还严重侵犯了对方的隐私权,给女方的正常生活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并且眼中违背了社会道德和法律规定。”

  本报记者 唐文静

  房间重新装修住进新房客

  昨晚,记者对照判决书,找到了案发地安康路。发生案件的303室装修一新,已经住进了新的房客,在值班室大爹大妈的眼里,嫌疑人斯文,懂礼貌,完全看不出竟然会做违法犯罪的事,而其他人则对这件事完全不知情。

  曾经案发地的安康路,整栋楼是一家医院,从旁边一道小门进去,是一条一米来宽的巷子,沿巷子往里走,拐弯后走到最深处的单元,就着微弱的灯光摸上楼,就到了案发地。

  敲开门,一名年轻女子出来开门,房间是约40平米的两套间,门左边的是卧室,右边是客厅。房间铺着木地板,雪白的墙壁是才粉刷不久的。屋主说,她才搬进来3个月,不知道以前住的是什么人,也不知道发生过什么事,只是看到房间新装修,面积也适合,就搬进来了。

  而房东一家房间漆黑,没有人在家,听邻居说,是出去锻炼去了。

  值班室的肖大妈说,这间房间以前是单位的宿舍,因为面积比较小,原来的主人卖给了同事,搬了出去。而买房的房主一家就住在同一栋六楼。“看起来挺不错一小伙子,却不学好,可惜了!”面对记者,肖大妈忍不住叹息,她说,龚某是出事前半住进来的,年纪轻轻的一个小伙子,戴着眼睛,长得很斯文,说着一口普通话。大家只知道他是台湾人,平时白天都在上班,而且还经常出差,偶尔晚上回来住,平时经过比较有礼貌,对人挺客气。有段日子不住后,有一天,肖大妈发现,有陌生人拿着他房门钥匙开门进去,大妈觉得奇怪就上前去询问,陌生男子出示证件,原来是警察,肖大妈才知道龚某犯了事。向警察具体询问,警察只是自己是来执行公务的,对具体的案情没有说,到现在,肖大妈都不知道他到底是做了什么犯法的事。后来,房东将房间重新装修一新,并租给了其他的房客。

  记者 刘宗敏

  对话龚谦龙

  “你愿意接受采访吗?”

  “看你提什么问题?如果涉及到我的隐私我将不回答你的提问。”

  “你现在能谈下这个案件吗?”

  “因为关系到我的隐私,我不想谈论这个问题。不过我很乐意谈下我在这里的感受,因为我从来都没有和大陆警察这么近距离的相处过,所以刚开始的时候有点恐惧,不过经过这么长时间的接触,看守所的民警对我很好,现在我已经没有恐惧感了。”

  “你主要负责什么工作?你每个月的工资是多少?”

  “我在公司是经理助理,主要负责销售;每个月的工资不低于7000元”

  “你后悔吗?”

  “我后悔,但是我不认为我敲诈了10多万,我除了3万元拿不出证据,其它的我都有证据证明是李某某自愿给我的,既然是她自愿的就不应该认定是我敲诈勒索。”

  虽然一再表示自己没有通过敲诈得到10万那么多,但是据悉,龚谦龙表示他不准备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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