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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两会】代表7问《劳动合同法》

[日期: 2008-03-08 01:17] 来源:   作者: [字体: ]
 昨日,正在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党组书记刘友君代表认为《劳动合同法》存在七大问题。

  问题1: 劳务派遣如何界定?

  去年6月底《劳动合同法》颁布后,有的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匆匆解除或终止企业职工包括在本企业长期工作职工的劳动合同,改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这些职工订立劳动。

  建议:细化有关规定,明确劳务派遣也应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或出台专门规范劳务派遣文件。

  问题2: “无固定期限”可规避?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有企业裁员或者集体辞退职工后再上岗,试图以此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建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再次建立劳动关系的,明确中断多长时间内,可合并计算为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

  问题3: 裁员条件会否被滥用?

  对于裁员问题,刘友君发现,《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裁员条件——“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重大技术革新”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未进行明确界定,“在具体实践中可能被有的企业滥用”。

  建议:明确界定“企业经营发生重大困难”、“重大技术革新”及“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具体范围。

  问题4: 经济补偿如何计发?

  目前大部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仍有效,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如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尚未明确。

  建议:对于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的劳动合同,在需计发经济补偿时,统一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计发标准;其中高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为标准。

  问题5: 如何对付消极怠工者?

  刘友君指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长期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成为主流。这也会存在一些问题:如用人单位对一些“大错不犯、小错不断”以及消极怠工的劳动者将难以处理。

  建议:考虑在制定规章制度、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调整岗位、处理违纪职工等方面,赋予用人单位一定的决定权。

  问题6: 部分单位人员“两不管”?

  事业单位中,既有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也有编制内的原固定工、合同工,还有编制以外的人员。部分人员可能处于《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两不管”处境。

  建议:明确适用《劳动合同法》的事业单位人员范围,具体明确事业单位中哪些人员属于实行聘用制范畴,同时明确其他人员均适用《劳动合同法》。

  问题7: 非全日用工超时咋办?

  刘友君指出,《劳动合同法》未规定非全日制散工中超过法定时间的,应如何处理。

  建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每日工作时间超过四小时,或者每周工作时间累计超过二十四小时的,需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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