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 劳务派遣如何界定?
去年6月底《劳动合同法》颁布后,有的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匆匆解除或终止企业职工包括在本企业长期工作职工的劳动合同,改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这些职工订立劳动。
建议:细化有关规定,明确劳务派遣也应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或出台专门规范劳务派遣文件。
问题2: “无固定期限”可规避?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有企业裁员或者集体辞退职工后再上岗,试图以此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建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再次建立劳动关系的,明确中断多长时间内,可合并计算为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
问题3: 裁员条件会否被滥用?
对于裁员问题,刘友君发现,《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裁员条件——“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重大技术革新”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未进行明确界定,“在具体实践中可能被有的企业滥用”。
建议:明确界定“企业经营发生重大困难”、“重大技术革新”及“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具体范围。
问题4: 经济补偿如何计发?
目前大部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仍有效,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如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尚未明确。
建议:对于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的劳动合同,在需计发经济补偿时,统一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计发标准;其中高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为标准。
问题5: 如何对付消极怠工者?
刘友君指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长期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成为主流。这也会存在一些问题:如用人单位对一些“大错不犯、小错不断”以及消极怠工的劳动者将难以处理。
建议:考虑在制定规章制度、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调整岗位、处理违纪职工等方面,赋予用人单位一定的决定权。
问题6: 部分单位人员“两不管”?
事业单位中,既有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也有编制内的原固定工、合同工,还有编制以外的人员。部分人员可能处于《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两不管”处境。
建议:明确适用《劳动合同法》的事业单位人员范围,具体明确事业单位中哪些人员属于实行聘用制范畴,同时明确其他人员均适用《劳动合同法》。
问题7: 非全日用工超时咋办?
刘友君指出,《劳动合同法》未规定非全日制散工中超过法定时间的,应如何处理。
建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每日工作时间超过四小时,或者每周工作时间累计超过二十四小时的,需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