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徐某在市区一溜冰场溜冰时认识了16岁的女孩儿小华(化名),交往了一段时间之后,他们便住在了一起。由于两人都没有工作,徐某便萌生了让小华卖淫挣钱的想法,为此他和黄家兄弟二人将小华挟持到郑州一家歌厅,逼迫其卖淫。仅过了3天,小华就从郑州逃回了许昌。得知这一消息后,徐某在溜冰场内找到小华,并将其带到黄家兄弟二人居住的出租屋内。为控制小华,徐某和黄家兄弟对小华进行殴打、恐吓,并强迫小华写下一张5万元的欠条,以此胁迫小华同意卖淫。当天傍晚,通过黄家兄弟的联系,徐某将小华送往市区某美发店卖淫。在小华卖淫的几天中,他们对小华严加看管,并将其卖淫所得的钱拿走挥霍。不久,小华趁徐某外出的机会逃出来并到公安机关报了案。徐某和黄家兄弟随之落入法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和黄家兄弟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由于徐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黄家兄弟各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