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2月4日印发了《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下称《规定》)。
据新华网报道,《规定》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的工资构成,和目前企业工资构成的实际,明确了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每月3000元(含)以下的按0.5%,3000元-5000元(含)的按1%,5000元至10000元(含)的按1.5%,10000元以上的按2%的比例交纳党费。
对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规定》加以另行规定,由过去参照在职人员党员交纳党费办法执行,调整为每月以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保险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及以下的按0.5%、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规定》明确,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标准为0.20元至1.00元,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地情况确定;学生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仍为每月0.20元。
另外,《规定》对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和不按月领取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办法,也做了规定。
《规定》还规定,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规定》还要求,使用和留存党费要向基层党组织倾斜;要把党费工作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公开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财经》记者 朱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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